遇到离婚纠纷?在线咨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1对1解答,快捷高效!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离婚

什么条件下不能提出离婚?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主张婚姻自由,一般情况下对夫妻生活不满,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但也有特殊情况的,那么什么条件下不能提出离婚呢?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南京离婚纠纷律师小编为您收集以下内容:

一、什么条件下不能提出离婚?

1、无法提供原婚姻证件

新婚姻法规定,对于不能出示证明当事人二者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明,那么是无法办理离婚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必须要有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纸质相关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离婚。

2、夫妻感情未破裂

夫妻双方离婚,是在婚姻关系破裂的前提下,才能够准许离婚。若是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无法提供证明两人婚姻生活里感情破裂的证据,那么法律上是不允许离婚的。

3、分居未满两年

如果是已经分居,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拿出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明,一般来说分开生活满了两年,就可以判定没有感情了。注意前提是这两年都不曾在一起住,而不是断断续续满两年。

4、一方不愿意

离婚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若是有一方不愿意,或者其中有逼迫胁迫问题存在,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离婚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自愿离婚的才可以。

5、女方怀孕哺乳期

新婚姻法有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以及哺乳期时候,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请求。当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这段时间有权提起离婚但是男方没有,除特殊情况外。

6、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提出离婚要求,那么必须征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离婚的。

二、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债务或计划外生育等问题而搞假离婚,暗渡陈仓,往往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债务反而由实际欠债的一方承担,使得许多债权无法实现。虽然法律上对此作出制约性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偿还,但时过境迁,在执行中往往不尽人意。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结婚时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或者胁迫、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等,民政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审查。这就给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被骗一方往往在事后懊恼不已,但为时已晚。即使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导致子女的抚育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无从落实。

3、是否存在违法性。

在非诉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订立协议时往往存在违法现象。如以上协议第二条,当事人将领养的女孩由男方抚养,显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的违法协议比较普遍。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与“二奶”结婚之目的,哄骗妻子订立协议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常常对履约的时间、地点、场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严密的安排,导致日后无法操作。如上列协议第四条,对如何实现探视权,约定不明,无疑会对今后探视小孩留下隐患。

由此可见,结婚需谨慎,离婚要三思,并非什么时候都能提出离婚的。以上就是南京离婚纠纷律师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什么条件下不能提出离婚?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186-6627-6068

Address: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