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离婚纠纷?在线咨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1对1解答,快捷高效!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子女抚养

离婚时抚养权归男方实际却由女方照顾,抚养费怎么算?

法律规定,若夫妻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实生活中,本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履行约定,那么,离婚时抚养权归男方实际却由女方照顾,抚养费怎么算?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离婚时抚养权归男方实际却由女方照顾,抚养费怎么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子女抚养权所要解决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和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作出任何规定。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即使父母离婚了,但是父母子女这种关系并不消失。因此,父母离婚不影响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权的,离婚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费应该给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当事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由此可见,离婚时子女抚养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若没有实际抚养孩子,另一方可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请对方支付抚养费。以上就是南京离婚纠纷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时抚养权归男方实际却由女方照顾,抚养费怎么算”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子女抚养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186-6627-6068

Address: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