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离婚纠纷?在线咨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1对1解答,快捷高效!

律师介绍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8666276068

邮箱地址:13776695015@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0610493975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子女抚养

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监护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是比较普遍的,夫妻离婚后,如果只有一个子女的,子女一般由夫妻一方抚养的,不直接抚养一方要给付抚养在费,那么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监护权吗?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是否还享有监护权?

  享有有监护权。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权利放弃子女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条件有3种情况:

  1.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二、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尚无具体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三、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年满十周岁且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上就是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监护权吗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父母,双方的离异不影响孩子的监护。并且孩子的监护人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变更需要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变更,且需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以。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事务所帮忙解答疑问。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186-6627-6068

Address: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