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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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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离婚是南京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南京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抚养又是焦点问题。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小编为您收集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子女抚养义务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子女抚养义务法律规定

2、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

3、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无条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责任。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有条件的。

4、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应双方共同承担,不应把责任推给一方。

5、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开始于子女出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3、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以上就是南京离婚纠纷律师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法律知识,若有更多离婚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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