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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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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侵犯未成年子女财产权 法院判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诉讼中,最揪心的莫过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但有些父母在千方百计获得孩子抚养权之后,不仅不积极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还违法处分孩子的财产,导致孩子丧失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婚生女张小雨由邓玲抚养成年。   

2017年2月15日,原告邓玲与被告张立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教育婚生女张小雨,女方有探视权,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女儿张小雨。但离婚后,张立提出在该房屋内再婚,邓玲不同意,双方协商将该房屋转让,并将房屋出售款项分割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即约定该房产赠与给婚生女张小雨。原、被告虽未到房产部门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女儿名下,但其女儿通过原、被告的赠与行为已取得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原、被告离婚后协商将该房产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权益,属违法行为,同时直接导致女儿张小雨继续在城区学习、生活的条件丧失。如果继续由被告抚养,只能回村里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学习、生活条件会大幅下降。且被告已经再婚,而原告在岳阳城区添置了房产、车辆,工作、收入稳定,能够为女儿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事实上,离婚后,女儿张小雨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如继续由被告抚养成年,又会改变女儿张小雨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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